工作制度
(2014年3月17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共南京市高淳区委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的意见》(高委发[2014]25号)和2008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书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活动中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在征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于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对“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跟踪督促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调研。
第五条 审议意见书发出两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两院”分管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报告时,可以提出询问,可对部分重点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表决。如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区人大常委会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处理。
第八条 “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表决结果,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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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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