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保证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的、比较集中的建议和意见,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三条 《审议意见书》主要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围绕下列问题提出的意见: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些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审议意见书》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2日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题一书,进行归纳整理,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一周内对《审议意见书》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正式的《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六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后纳入《审议意见书》。
第七条 “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当在连个月内办结,并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处理结果的,应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说明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八条 在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跟踪督办,必要时给予协调。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听取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或者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处理结果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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