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若干规定

(2008年3月2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10-31 09:17:30   来源:人大办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质量,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报告,是指“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报告工作的机关要认真做好报告材料的准备工作,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第五条 对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委托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提供参考。

第六条 “一府两院”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受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与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

第七条 报告人和列席会议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询问,解答或说明相关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九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或会后告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和表决“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应按以下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工作报告内容翔实,工作任务完成好,工作思路和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的,为满意。

(二)工作报告内容比较翔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思路和目标比较明确、措施比较有力的,为基本满意。

(三)工作报告内容不翔实,工作任务完成较差,工作思路和目标不太明确、措施不力的,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得到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得到满意票不足半数,但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得到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相加之和没有超过半数的为不满意。满意度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接受审议和表决,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

第十五条 重新报告仍未通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根据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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