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和各项制度,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确定的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时间上应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委会办公室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县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时,应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在检查、视察中,可以向被检查、视察单位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和所在地组织的人大代表活动,主动在原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定时在“人大代表之家”接待选民,与人大代表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高淳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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