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淳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全县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作为议事的准则。
第三条
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由主任和副主任轮流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拟定的议程草案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议案送达常委会办公室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议程草案和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资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应委托副职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通知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可邀请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和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全国、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事项;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及调整,县本级财政决算;
(八)审计工作报告;
(九)有关改革、开放的重大事项;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分局依法办案情况;
(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关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十三)设立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方案;
(十四)与外区县缔结友好县城关系以及重大外事活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代理人选;
(十七)依法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个别人员的职务;
(十八)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市人大代表;
(十九)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县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决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说明。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在提交审议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按《高淳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
第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经提案机关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经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由主任会议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程,会议前组织视察或调研,并向会议提出视察或调研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长、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的具体处理按《高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决议或者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对该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主题,简明扼要。与会人员的发言,应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议案、决议、决定、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人事任命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表决和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级政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或者通过后的三十日内,向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或议案,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派主要负责人列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可选择重要议题召开专题询问会,相关的职责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时限和形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批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章 会议决议、决定的公布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行文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按时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应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转交“一府两院”或有关单位办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高淳县人大常委会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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