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备用网址日本议事规则
(2012年3月29日高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12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全区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全区人民的监督作为议事的准则。
第三条 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由主任和副主任轮流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拟定的议程草案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议案送达常委会办公室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议程草案和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资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应委托副职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镇(街道)人大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提出与审议
第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全国、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与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建设与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事项;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区及区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及调整,区本级财政决算;
(八)审计工作报告;
(九)有关改革、开放的重大事项;
(十)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情况;
(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关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十三)设立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方案;
(十四)与外区县缔结友好关系以及重大外事活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代理人选;
(十七)依法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的副区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个别人员的职务;
(十八)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市人大代表;
(十九)依法决定是否许可对区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十)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决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
“一府两院”提出的议案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说明。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在提交审议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可以按《高淳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
第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经提案机关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由主任会议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程,会议前组织视察或调研,并向会议提出视察或调研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区长、副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委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决议或者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对该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届内对所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安排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主题,简明扼要。与会人员的发言,应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议案、决议、决定、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人事任命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表决和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负责下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命令、办法、规定等文件;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或议案,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制定;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五)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六)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派主要负责人列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可选择重要议题召开专题询问会,相关的职责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时限和形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签署,答复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或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该特定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章 会议决议、决定的公布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行文通知“一府两院”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一府两院”对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按时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应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转交“一府两院”或有关单位办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