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365bet备用网址日本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2003年2月25日高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对全区各方面工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负责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建议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交办、督办,负责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总结等。
第五条 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确立题目,内容力求具体、准确、简明。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表,一事一表。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建议,以签名居首位的代表为建议领衔人。
第九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以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代表个人及其亲属关于案件的申诉状,群众请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状和信件,以及不属于本区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代表不应作为建议提出。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大会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代表建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起的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代表建议。
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应当明确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代表建议:
(一)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二)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而又确需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工作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
(三)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与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协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五)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办理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作出答复之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联络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答复代表,并附《建议答复征询意见表》,同时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十九条 代表收到建议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建议答复征询意见表》,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办理和答复。
区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将代表反馈意见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对代表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应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抓紧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说明情况。
第五章 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并组织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评议。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汇报,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组织代表通过视察、检查、调查等方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办单位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或者代表不满意的,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或实际情况,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应将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时,应将其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列入评议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完毕后,区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并在下一次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全体代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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