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南京市高淳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2017-03-03 16:02:02   来源:

南京市高淳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副区长,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专门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代理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宪法宣誓组织工作规程

 

宪法宣誓组织工作规程

 为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南京市高淳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确定的场所集体进行宪法宣誓。其他各次会议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单独或者集体进行宪法宣誓。

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人民法院院长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其他集体进行宪法宣誓的,领誓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宣誓人中指定。

二、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集体进行宪法宣誓;经市人大常委会会批准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单独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集体进行宪法宣誓的,领誓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

三、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抚按的宪法文本置于宣誓人身前的案台上。举拳时拳心向前,与太阳穴同高,右大臂略平。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宣誓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主持,出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监誓;在其他场所宣誓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其他的不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两名代表监誓。

五、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誓。

六、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七、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宣誓仪式。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宣誓仪式。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八、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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