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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及处理的规定

2017-03-03 15:57:18   来源: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及处理的规定
(2006年3月7日高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区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需要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议案;

(二)应当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区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属于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八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应当对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依照《365bet备用网址日本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办理。

经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一条  主席团决定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交大会秘书处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部分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提议案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后,提出对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基本内容、调查研究情况、交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的意见以及是否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等。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代表议案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交付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他国家机关负责实施。有关机关应当在自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实施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领衔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的情况,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实施情况,应当书面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区人民代表大会对代表议案的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视察、检查,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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