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高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

(2015年6月24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03-03 15:32:00   来源:人大办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根据省、市人大关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在任命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区人大、区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相关部分法律: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办公室和区人大人代联工委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共同编制考试大纲,建立试卷题库。区人大人代联工委负责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区人大人代联工委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参加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考试采用开卷笔试的形式。答卷时限为150分钟。

第八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违反考场纪律被查处的取消其考试成绩,视为不及格,并通知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区人大人代联工委汇总,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表决前报告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和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人代联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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