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决议
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3]24号)文件通知,撤销高淳县,设立南京市高淳区,行政区域不变。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撤县设区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届次不变。
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届次不变。
二、高淳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高淳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高淳县人民法院所设的基层法庭的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届次和任期不变;高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不变。
四、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各办、局的主任、局长,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并转任南京市高淳区相应的职务,并予以重新公布。
五、高淳县所辖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届次和任期不变。高淳县各镇人民政府,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各镇人民政府,任期不变。高淳县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
六、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办公地点保持不变。
高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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